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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星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7 20:58:55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9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
际情况,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
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 年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 第二条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
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司。 限公司。
2
公司由浙江威星仪表系统集成有限 公司由浙江威星仪表系统集成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 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301007792565355。 913301007792565355。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人。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3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5
书、财务负责人。 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
员。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6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7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回购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 回购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因第(三)项、
8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
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9 定。 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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