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联网络:《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5 19:52:04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1 条 为维护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条 为维护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 5 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 666 号。 第 5 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 666 号。
邮政编码:361006
第 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6381.5202 万 第 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6651.2495 万
元。 元。
第 8 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 8 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 9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 9 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10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 10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11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 11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 15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 15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16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 16 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 18 条 公司是由原厦门亿联网络技术有限公 第 18 条 公司是由原厦门亿联网络技术有限
司以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 公司以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一定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起人 按一定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行的姓名、出资金额、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的股份总数为 56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表: 元。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出资金额、认购
…… 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表:
……
第 19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6381.5202 万股, 第 19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6651.2495 万股,
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 20 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 20 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21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 21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做出决议,可以采用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 25 条 …… 第 25 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 26 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 26 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 27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第 27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的标的。
第 28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 28 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各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公司上市后,各发起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届时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及 员应严格遵守届时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所作
所作股份转让限制的承诺。 股份转让限制的承诺。
第 29 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第 29 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