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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化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20:15:46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践行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或者以公司名义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并建
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管理人员演说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熟悉情况的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信息的管理和监控工作,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中小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人员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数据和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或以公司名义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的披露行为不能代替公司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的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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