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5 23:36:59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部门负责为战略委员会提供支持和服务。必要时,可视具体投
资项目情况由证券部门提请公司成立投资评审小组以提供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于
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若委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有权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
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根据审议事项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