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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6 19:19:36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
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仅可用于
现金管理),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其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决策权限、
管理与核算、监督和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规定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一)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人员审批。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管理与核算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
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总裁或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
况及投资安全状况。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五章 监督和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
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均有权定期或不定期
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存在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
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委托理财的有关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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