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坤恒顺维: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30 17:25:03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条 公司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夸大其辞。公司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
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的: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决定暂缓披露的信息,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 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部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办公室报告,并适用本制度和《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和《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信息披露文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办公室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并作出书面决议;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公告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六)经审核的信息披露公告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办公室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根据资本市场的需求或监管部门的要求,证券部办公室可以制定具体工作流程,要求总部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报告重大事件或拟对外披露的业务内容。证券部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将信息披露情况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
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

坤恒顺维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