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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兴长: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5-08 18:51:54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 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第六十九次(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股份发行 5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董事 22
第二节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七章 监事会 30
第一节监事 30
第二节监事会 31
第八章 公司党委 3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3
第二节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36
第一节通知 36
第二节公告 3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0
第十三章 附则 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务院国发[1987]22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
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1989 年 1 月 30 日以《关于
同意成立长炼聚丙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0 年 2月 14 日在湖南省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配套法规进行了规范,并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246 号文《关于同意湖南省长炼兴长企业集团聚丙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化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批复》确认公司性质,并允许继续进行规范化股份制试点。
《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按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于 1996 年 12 月
27 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
知》(国办发[2016]53 号)精神,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向公司
核 发 使 用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证 代 码 为
91430600186201870U。
第三条 公司于 1989 年 3 月 17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5,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
52,335 股。1997 年 6 月 25 日,公司社会公众股 14,473,1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条 公司中文注册名称为: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岳阳兴
长”;英文名称为:YUEYANG XINGCHANG PETRO-CHEMICAL CO.,LTD,简称为“YUEYANG XINGCHANG”。
第五条 公司住所: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邮政编码为 4140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9,697,506 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
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委在公司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享有高级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造价值、服务客户、回报股东、造福员工、推
动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成品油零售(分支机构经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住房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检验检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称“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普通股85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起人长岭炼油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现名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认购 32665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 38.43%。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9,697,506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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