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公告时间:2025-03-25 22:42:0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上市保荐书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3-1-3-1
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电新能” 、 “ 发行人” 或
“ 公司”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
市” ),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作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联席保荐机构(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 或
“本机构” )。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交所上市规则》 ”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 的有
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
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3-1-3-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adian New Energy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注册资本: 3,6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侯军虎
成立日期:
2009 年 8 月 18 日( 2022 年 3 月 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75 号福建外贸大厦 32 层 0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2 号 B 座 9 层
邮政编码: 100031
联系电话: 010-83567369
互联网网址: www.chdne.com.cn
电子信箱: ir@chdne.com.cn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建设工程监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
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
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3-1-3-3
(二)主营业务
公司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华电” ) 风力发电、太阳
能发电为主的新能源业务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
太阳能发电为主的新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除提供电力产品外,公司
还积极践行社会责任,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参与戈壁绿化等
环保行动、实现积极的社会影响,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地和全社会可持续
发展融入公司业务发展的长期目标。
公司主要资产遍布国内 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全面覆盖国内风光资
源丰沛和电力消费需求旺盛的区域,是国内最大新能源公司之一。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为 5,402.65 万千瓦,其中:风电
2,751.58 万千瓦,太阳能发电 2,651.07 万千瓦。随着在建项目的投产和新项目
资源的获取,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升装机规模,运用更先进的设备与技术,在
国内新能源行业的领先地位将得以巩固。
(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如下:
项目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重述)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重述)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重述)
资产总额(万元) 36,515,534.93 33,448,009.13 27,183,405.32 21,735,787.9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万元) 9,588,081.97 8,371,783.66 7,307,870.20 5,913,862.4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6.16% 40.46% 38.55% 33.09%
资产负债率(合并) 71.923% 73.17% 71.15% 71.33%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经
重述)
2022 年度(经
重述)
2021 年度(经
重述)
营业收入(万元) 1,725,303.23 2,958,012.90 2,467,334.41 2,174,073.94
净利润(万元) 655,289.64 1,013,794.71 903,158.41 786,624.6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620,645.79 961,977.01 852,232.60 725,377.4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万元)
614,090.28 954,264.07 831,435.63 581,880.32
基本每股收益(元) 0.17 0.26 0.23 0.20
稀释每股收益(元) 0.17 0.26 0.23 0.2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75% 13.02% 13.24% 17.03%3-1-3-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万元) 905,309.49 1,848,760.73 2,980,470.56 995,172.84
现金分红(万元) - - - 88,190.40
(四)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 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变化的风险
2022 年 3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査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工作,电网企业自查范围为截止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已并网,有补贴需求的全口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电企业自查范围为截止
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并网,有补贴需求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和生物质发
电项目。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通过国家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各发电项目相关自查信息填报工作,国家核查工作组和各省
(区、市)核查工作组正根据各电网企业和各发电企业的自查情况,开展相关
的检查工作; 2022 年 9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能源
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
知》,同年 10 月,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示了第一批经核查确认的 7,344 个合
规项目,后续公示期满后将根据相关部门工作进展公布合规项目清单; 2023 年
1 月,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布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
基于目前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进展,公司结合对相关政策的理解情况进行
了最佳会计估计,对涉及“项目并网” 相关情况、 “装机容量” 相关情况、 “年
度规模” 相关情况的 77 个项目,按照谨慎性原则不确认或已冲减相关可再生能
源补贴收入,并对该等存在减值迹象的风力、太阳能电站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
算,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冲减收入金额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总计
9.35 亿元,其中冲减收入金额 5.87 亿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3.48 亿元。 鉴于上
述补贴核查工作尚处于进行过程中, 合规项目将分批予以公示, 核查结果存在
一定的不确定性。若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有补贴需求的可再
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补贴单价、补贴电量发生变化,或未来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的处罚,亦或可再生能源补贴回款情况发生变化,则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3-1-3-5
经营成果产生一定影响。
2、 部分项目并网发电及上网电量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新项目正式投产前,需由项目所属地方电网公司对电力系统接入方案
进行评审,取得其同意接入的意见,且电场(站)升压站及设备验收合格具备
带电条件后,电网公司出具并网批准意见。如果未来公司新开发项目不能及时
获得相关电网公司的并网许可,项目的整体进度将会被延误,造成并网发电时
间不确定,进而影响项目的收入。
另外,电量消纳受制于升压站、输电线路等电网设施,尤其是特高压输电
线路等建设进度的影响,可能出现升压站、输电线路或其他电网设施建设滞后
的情形,进而致使即使成功并网后也会有上网电量低于预期的可能,对公司的
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 弃风限电及弃光限电风险
公司已并网风力及太阳能发电项目必须服从当地电网公司的统一调度,根
据用电需求调整发电量。当用电需求小于发电供应能力时,发电企业必须根据
电网的调度要求,使得发电量低于发电设备的额定能力,该种情况称为“ 限
电” 。由于目前技术条件所限,限电导致发电企业的部分风资源和光资源无法
得到充分利用,造成所谓“弃风”“弃光” 现象。
报告期内,公司弃风率分别为 4.96%、 4.78%、 4.03%及 5.44%;弃光率分
别为 2.50%、 3.11%、 4.77%及 7.90%。 随着特高压输电线路的建设以及智能电
网的发展,公司积极优化电场(站)布局,新能源消纳有所改善,但未来如果
出现消纳需求降低、特高压外送通道建设进展不及预期等情况而导致弃风、弃
光,将会对公司业务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4、 上游设备采购价格波动风险
一般而言,新能源发电企业的主要采购内容为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设备、相
关施工及服务。风电方面,公司与其他风力发电企业的主要采购内容包括风机、
塔筒等主要风力发电设备。报告期内,公司风机采购合同价格分别为 3,018.91
元/千瓦、 1,843.49 元/千瓦、 1,642.92 元/千瓦和 1,932.82 元/千瓦;塔筒合同采购3-1-3-6
价格分别为 884.84 元/千瓦、 624.39 元/千瓦、 471.20 元/千瓦和 520.66 元/千瓦。
太阳能发电方面,公司与其他太阳能发电企业的主要采购内容包括光伏组件等
主要太阳能发电设备。 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组件采购合同价格分别为 1,825.37
元/千瓦、 1,883.18 元/千瓦、 1,464.73 元/千瓦和 1,186.84 元/千瓦。 发电项目的主
要成本来自于发电设备的折旧,因此上游设备采购价格的波动将影响公司新建
项目的收益率。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组件采购合同价格呈现先上升再下降的趋
势;风机及塔筒采购合同价格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未来不排除因行业竞
争情况、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出现上涨。 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上游
设备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5、 市场化交易导致平均售电单价波动风险
根据《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等相关规定可再生能源
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通过不同的方式进
行消纳。由于我国各省区电力市场化进程和政策各不相同, 目前公司各省区投
产项目的消纳模式也存在差异。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省区, 在保障性收购
之外,发电企业根据新能源发电供应特点,积极参与省间及省内电力市场交易,
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消纳,按市场化交易电价结算。
同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