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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09 20:50:39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秘办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
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资料的义务,
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 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或者各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者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三)关联交易事项:
1.第(二)项规定的 11 类应报告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3.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5.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6.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章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且因涉嫌欺诈发行或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稽查的情况进展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承诺、意向书、备忘录、 决议和记录、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出具的意见书、情况说明等。报告义务人在紧急时可以先以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前补报书面文件和材料。报告义务人对其报告的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和子公司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了解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者谈判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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