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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晶: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4 19:38:28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ST东晶 公告编号:2025024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信息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4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 14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4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 555 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晶电子”)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皓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7 名,代表股份数 115,964,3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635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股份数 63,436,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6.058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1 名,代表股份数52,527,4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5769%。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00 人,代表股份数 11,198,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60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5,807,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3%;反对 106,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弃权 5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5,807,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4%;反对 106,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9%;弃权 5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5,806,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5%;反对 106,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弃权 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774,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4%;反对 129,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5%;弃权 6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08,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58%;反对 129,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49%;弃权 6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15,784,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9%;反对 106,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2%;弃权 7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787,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8%;反对 106,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9%;弃权 6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795,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0%;反对 114,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6%;弃权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29,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79%;反对 114,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9%;弃权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751,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6%;反对 137,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8%;弃权 7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985,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13%;反对 137,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99%;弃权 7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88%。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779,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3%;反对 106,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6%;弃权 7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13,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60%;反对 106,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86%;弃权 7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5,782,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反对 122,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0%;弃权 5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16,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63%;反对 122,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77%;弃权 5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758,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4%;反对 143,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0%;弃权 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992,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11%;反对 143,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44%;弃权 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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