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李树华)
公告时间:2025-04-18 20:35:05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在 2024 年度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树华先生,会计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审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财务预算管理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兼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海康威视独立董事。兼任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清华大学 PE 教授和硕士生导师。现任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24 年 8 月,本人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海康威视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4 年度,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对于担任海康威视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
二、2024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 年度任期内,我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 次董事会和 2 次股东大会会议,
其中董事会现场出席会议 1 次,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 1 次,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形。我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每次参会前我都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会议议案资料,并做出独立的思考和分析;参会过程中,我认真听取管理层的汇报,积极参与讨论,充分运用我的专业知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上述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我审慎作出独立客观判断,均发表同意意见,未有反对或异议。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2024 年度任期内我组织召开了3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 11项议案。认真审核了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监督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评估其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议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对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提出建议与意见;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就公司相关审计工作进行汇报,我们积极了解和审查外部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相关工作情况,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团队建设、分工安排以及工作计划与总结提出建议,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职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指导意见,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2024 年度任期内我出席了 2 次提
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3 项议案,认真研究了公司董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审查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认为其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所规定的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同意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 年度任期内,我作为独立董事,没有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也没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 年度任期内,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针对公司 2024 年聘任会计师事务所、2023 年关联交易情况和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公司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我认真阅读并详细了解相关会议资料,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研究并发表专业意见。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度任期内,在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过程中,我忠实勤勉、积极认真地履行职责,审议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年报审计工作报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在年报审计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与公司经营层、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有效沟通,了解年报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进展情况和重点事项,重视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持续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审计进度,共同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高效开展。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及现场工作情况
2024 年度任期内,我的现场工作时间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利用参加股东大会的机会积极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交流,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我的履职工作,提供所需资料,推进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我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其他时间听取经营层及相关负责人员的工作汇报,深入了解并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控状况等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和监督,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提供专业化意见,追踪检查决议落实执行情况;并通过电话、邮件、视频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态势变化等对
公司的影响,密切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2024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 年度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要求对公司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审核,具体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经核查,上述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董事会对上述交易履行了规范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了《2023 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2023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现重大缺陷。
(三)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永”)为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我们审慎研究,德勤华永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合规,满足独立性要求。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充
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薪酬水平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相关委员会审查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认为其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要求,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慎研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并回购注销已经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度,本人认真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加深对规范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同时,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树华
2025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