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预案,待股东会审批)
公告时间:2025-04-21 20:22:03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预案,待股东会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
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述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与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条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五)代理;
(六)租赁;
(七)提供财务资助、存贷款业务;
(八)提供担保;
(九)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四)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五)购买或出售资产;
(十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十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必须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必须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但
上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
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
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时,公
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在向董事会报告上款所称关联关系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接受其
他董事的质询,如实回答其他董事提出的问题;在董事会对该等关联关系有关
事项表决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其他董事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会
议程序对该等关联关系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
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
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票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未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不得授权其他董事表决,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董
事表决。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在履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时,应将有关情况向董
事会作出书面陈述,由董事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董事
在有关交易中是否构成关联人士。
董事会会议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进行审议表决,作出决议。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计入法定人数、
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
东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
股东在股东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
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到会董事或股东应当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回避并推选临时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主持人应当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半数以上通过),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对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表决时,其持有的股票不计入有表决权票数,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为被要求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就此作出决议。如异议者仍不服的,可在召开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