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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04-21 20:22:03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34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4 月 18 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制度名称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本次《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正案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全文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制度名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将制度名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改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度。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章的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
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
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有本公司股份。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的本公司股份。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 不当情形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三十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最终公告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日;
报公告前 1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报公告前 10 五日内;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件
日内; 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在决策程序之日过程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止;
的其他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 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或承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
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
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四)(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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