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1 21:13:42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裁或公司总裁确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公司在筹划、发生《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下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内容予以屏蔽;
(三)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采取口头沟通方式,避免在早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保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条 内部责任人应掌握重大事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时间。原则上应于发生
或有可能发生该重大事件时及时报告。但是在初期的市场调研阶段,并采取限制知情 人范围措施予以保密的,可以待该事件经确定基本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予以报告。
第四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
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 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得其认 可。
第五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关财
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起草,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董事长批准后对外公告。其中定期报告的草案应由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且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公告;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其它临 时公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并加盖董事会公章后,董事 会秘书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第八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
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 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九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公司董
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项经营 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提交董事会秘 书保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根据 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还需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 守《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 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 档保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将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信息沟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确定。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可以包括发布公告、现场会议、答复电话咨询、答复网络咨询等。
第三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事宜。董事会秘书可以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沟通,也可委托相关人员予以接待。直接沟通前,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接待的人员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沟通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将会谈过程或调研过程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条 公司任何人员拟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均需获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亲 笔签字的书面记录报送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 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沟通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
动时,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七条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发现其中存在低级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发出澄清公告 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 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