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环保:创业环保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3 16:17:17
证券代码:600874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公告编号:临 2025-019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
会议董事 9 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 8 人,独立董事刘飞女士因会议冲突无法参会,委托独立董事薛涛先生代为参会并表决。会议由董事长唐福生先生主持。公司监
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将本次
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以电邮形式发送给本公司全体董事。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修订集团本部《员工职级序列管理制度》《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员工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薪酬考核体系,董事会同意修订《员工职级序列管理制度》《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员工考核管理制度》。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修订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议案
结合集团化管控要求,董事会同意修订《合规管理制度》《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拟在公司章程中取消监事会设置并规定由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基于上述调整同步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具体修订方案详见附件 1。
董事会同意《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方案,并同意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能够真实的反映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情况,具体详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以下议案:
作为普通决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在境内外公布的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5 年度公司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师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该聘任的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6)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8)关于修订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修订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作为特别决议案:
(10 )关于审议对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融资提供新增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44,933 万元担保及对本公司董事会相关授权的议案;
(11)关于修订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3 日
附件 1:《公司章程》修订方案
修订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类型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
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 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
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修改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公司可以依据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公司章程起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
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修改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可以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修改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法例、上市规则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法例、上
等相关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修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外。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修改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