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3 18:29:42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 2025-018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2、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 日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栏
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9 月 29
日-2022 年 3 月 29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巨潮资讯网披露
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
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4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4 位激励对
象合计授予 2,50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 15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确认激励对象名单合法有效、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5、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的 74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共 12,500,000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5 元/份。
6、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5 元/份调整为 14.77 元/份。
7、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白勇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 75,000 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667,534 份。
8、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三人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 1,234,500 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2,395,034 份。
9、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 6 人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 970,500 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601,534 份。
10、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
权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
届满,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共自主行权12,299,966 份,到期未行权 150,034 份。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 150,034 份进行注销。
11、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4.77 元/份调整为 14.10 元/份。
12、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对《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可行权日期安排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13、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4.10 元/份调整为 13.90 元/份。
14、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
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届满,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共自主行权 9,827,500 份,到期未行权 442,500 份。公司拟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 442,500 份进行注销。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届满,鉴
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即将到期,且根据法规和《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季度报告公告前 5 日内不可行权。股票期权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共自主行权 9,827,500 份,到期未行权 442,500 份。
根据《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 2022 年股票期权合计 442,500 份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造成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次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票期权注销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