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3 19:11:48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董志先生、陈耿先生和刘志强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董志先生、陈耿先生和刘志强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情况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