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4-24 16:09:14
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信用类债券(包
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信用类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
或约定的用途。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公司下属板块主体
公司、板块所属公司的,公司下属板块主体公司、板块所属公司应当
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下属板块主体公司、板块所属公司为上市公司或债券发行主体的,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需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应
当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接收、存储和划转的专项账户情况和管理安排。
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应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进行存放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受托
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不得在专项账户中将本期公司债券项下的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与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并确保募集资金的流转路径清晰可辨,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的偿债资金除外。在本期公司债券项下的每期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专项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储、划转其他资金。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第七条 公司设立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
的,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前签订监管协议。资金监管行应由银行类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担任。
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不得将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在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放、划转其他资金。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在本期
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放、划转其他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需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或约定的募集资金用
途使用,募集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需根据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弥补亏损或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进行闲置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司应在发行文件约定闲置
募集资金使用决议程序。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的具体投向,应符合债券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发行文件的约定。发行文件对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决议程序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闲置募集资金可用于临时
补流的,公司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闲置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应当在实际使用前披露使用计划、预计使用时间、已经履行的程序和保障募集资金最终用于约定用途的措施。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说明书对临时补流的程序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
第十二条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债券
存续期内变更调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同意,且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说明变更调整程序、变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监管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对变更调整程序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一)募集说明书没有约定变更调整程序或者约定不明确;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变更调整前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分别属于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或资产收购等用途中的不同类别。
变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组织相关规则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确保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依然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组织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情况,并向受托管理人报告和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约定使
用。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后
的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文件中约定了募集资金用途备案、持有人会议等特别变更程序的,应按约定履行。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再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
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前一次发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同时,应当自查并披露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尚未整改的情形。
公司如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且截至债券申报发行时仍未完成整改的,不得再次申报发行公司债券。
第十六条 发行专项品种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及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相关用途详情、具体实施计划、政策支持情况等,并按照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效益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场所要求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和整改情况(如有)等。
第十八条 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存在明显不符或者重大异常情
形,公司应尽快披露临时公告,说明项目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未按预期进度投入的原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需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
况。
受托管理机构、存续期管理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相关约定,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
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公司信用类债券相关法律法
规和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执行。本办法与募集资金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为准。若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有新的规定要求,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自律组织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