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4 16:08:45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及《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
属企业”)。下属企业为上市公司或债券发行主体的,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及时间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
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
组织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非公开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对已披露本制度内容进行修订的,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二)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三)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五)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 1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
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六)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债券存续期内或处置期,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信息;债券
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债券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一)定期报告
1.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2.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
3.若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应披露季度财务报
表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4.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二)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3.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5.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6.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9.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3.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
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14.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5.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6.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8.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2.债券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3.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信息
1.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交易日)披
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2.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3.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4.债券违约处置期间,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及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5.若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6.公司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监管机
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时间。
对于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应对措施及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披露的延期公告,不代表豁免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项的 2 个工作
日(交易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前款所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是指下列任一情形的最早发生日当日: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六)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已经发生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七)其他发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
变更的,公司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
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进行全面审计或者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公司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
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或者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要求,持续披露破产进展以及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和信息披露文件质量把关,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履行内部任免程
序,并在变更后 2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披露原负责人任职情况、变
更原因、相关决策情况、相关职务的过渡期安排、继任人选情况或者相关选聘安排、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公司未按规定确定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视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是公司的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负责人及管理部门,财务部协助配合信息披露工作,设专人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负责与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沟通与联络。
公司其他部室、分支机构和下属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证券部报告应履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第十八条 证券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收集并汇总公司及下属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牵头准备和草拟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牵头完成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申请、审核及发布工作;
(三)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市场自律组织制定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四)统筹来访接待、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
(五)参与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室及分支机构应设信息披露联络人,联络人
应在其知悉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将与其部室、分支机构相关的应
披露事项信息和资料反馈给证券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条 下属企业应设信息披露责任人。当下属企业发生的事
项属于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重大事项的范畴,或该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属企业信息披露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将与之相关的应披露事项信息和资料上报至公司证券部,并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设立并不免除公司委派至各下属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拟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应按以下程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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