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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正藏药: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4 18:33:40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藏药”、“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1、2009 年度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发行字[2009]76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藏药”或“公司”)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8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8,421.00 万元,扣除证券发行费用 3,300.99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120.01 万元,该资金已由
主承销商平安证券于 2009 年 8 月 24 日汇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城西支行
的账号为 54001023636059008888 的人民币账户内,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利安达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2009)验字第 1030 号《验资报告》。
2、2020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6 号文件】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开发行 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
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80,000.00 万元。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为本次发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
A 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A 股股东放弃
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8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完成发行,债券名称为“奇正转
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0,000.00 万元,募集资金扣除需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801.89 万元(承销保荐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850.00 万元)后,主承
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将人民币 79,198.11 万元存于公司的
兴业银行兰州七里河支行(账号:612100100100041441)账户内。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与保荐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评估费及信息披露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949.98 万元(含税金额为人民 1,006.9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9,050.0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勤信验字(2020)第 0055 号《验资报告》。
(二)2024年年度使用金额及余额
1、2009 年度公开发行股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年初余额 201,033.40
减:报告期投入金额 201,349.98
加:报告期利息收入(扣减银行手续费支出) 316.58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报告期末余额 0.00
2、2020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年初余额 219,675,524.79
减:报告期投入金额 218,850,890.39
加:报告期利息收入(扣减银行手续费支出) 1,458,628.42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期末余额 2,283,262.82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1、2009 年度公开发行股票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于2008年2月15日经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2009年9月2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270337602910000377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54001023636059008888、5400102363605900777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口支行(931902205510302)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四个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2013年3月29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分别与陇西奇正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270337602910001190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一个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2017年1月1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甘肃奇正藏药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48050154500000273、48050154500000281)以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二个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020年4月23日,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口支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口支行开设931902205510302 募集
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及子公司甘肃佛阁藏药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专户612100100100033816仅用于公司奇正藏药医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于2024年12月对上述两个专项账户办理了注销手续。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口支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在具体项目实施所在地开设了八个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专户(54001023636059007777、5400102363605900888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专户(2703376029100003772、2703376029100011901)、上海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兰 州 西 固 支 行 专 户 ( 48050154500000281 、
48050154500000273)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公司已先后于 2013 年 12 月、2017 年
1 月、2017 年 3 月、2017 年 4 月对上述六个专项账户办理了注销手续。
公司及子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报告期内,协议各方均能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不存在违反协议条款的情形。
2、2020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
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户仅用于奇正藏药医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分行(612100100100041441)、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专户仅用于奇正藏药医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 资 金 的 存 储 和 使 用 ;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甘 肃 佛 阁 藏 药 有 限 公 司
(612100100100041290)与兴业银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专户仅用于奇正藏药医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 分行(612100100100041441)、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公司及子公司甘肃佛阁藏药有限公司(612100100100041290)与兴业银行、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协 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公司于2024年12月对上述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612100100100041441)专项账户办理了注销手续。
公司及子公司甘肃佛阁藏药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协议范本无重 大差异。报告期内,协议各方均能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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