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谭学)
公告时间:2025-04-24 19:01:00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4 年,本人谭学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积极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的发展作出了努力。本人现就 2024 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谭学,男,1981 年 2 月出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现
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曾任公司第七届、第八届独立董事,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主任,赤峰双百财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管会计,赤峰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管等。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与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不曾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可以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1 次,股东大会 5 次。本人分别
出席了董事会 11 次、股东大会 5 次,所有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不存在委托出席或缺席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等均合法、规范,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等也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会议决议及审议事项合法有效;公司经营运行规范,治理体系完善,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经过管理层充分论证。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会议中审议的各项议案未提出异议,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1、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本人亲自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6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 次。基于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及与相关人员交流情况,经严格审议,本人在所任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遵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所审议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报告期内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5 次。本人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本人参加了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
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公司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 4 项议案,对审议所涉事项表示认可并投了同意票。
本人参加了 2024 年 7 月 21 日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
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1 项议案,对审议所涉事项表示认可并投了同意票。
本人参加了 2024 年 9 月 14 日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
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公司关于投建“伊吾广汇 1500 万吨/年煤炭分质分级利用示范项目”的议案》1 项议案,对审议所涉事项表示认可并投了同意票。
本人参加了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
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公司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伊吾广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40%股权的议案》1 项议案,对审议所涉事项表示认可并投了同意票。
本人参加了 2024 年 11 月 7 日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
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 项议案,对审议所涉事项表示认可并投了同意票。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有关信息,发挥专业优势,勤勉履行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对公司有关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提名董事及聘任高管、董事及高管薪酬等事项均给予了独立、客观的判断,并审慎发表了独立意见,且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了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决策事项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本人积极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未发现公司及股东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等。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报告期内认真监督且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和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职相关工作;积极与公司治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交流,持续指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规范运作;参加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治理层的审计沟通会议 2 次,主要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事前对审计范围、审计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做了预审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执行审计工作;及时跟进公司审计工作计划及
完成情况,并就审计关注的要点事项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允。本人在年报审计期间,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合规运作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就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与其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此外,本人通过关注公司舆情信息、公开披露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关心和关注的事项,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持续监督公司不断提高治理水平。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实地走访、出席会议以及电话、微信等方式,积极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监管动态、公司公告及传媒网络报道等,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全面掌握公司生产经营运行动态,高效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战略发展出谋划策,为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科学决策提供专业依据。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向本人发送监管动态和案例、最新监管政策文件解读等推文,为本人及时、充分地了解行业动态、公司规范运作等情况提供便利。公司及时传递监管培训信息,协助本人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培训等专业性培训。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在每次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专业会议前,均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和信息,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做出独立判断提供了协助和支持,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参与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管提名与薪酬等事项的审议,认真审阅相关议案等材料,独立、
客观的发表了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报告期内,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出具了认可意见,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存在关联担保情形)、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等相关业务事项均为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所需,是促进公司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切实需要。关联交易严格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是必要的、合法、合规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具了认可意见,认为: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满足其阶段性流动资金的需求,保障其业务有效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其他股东均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进行财务资助,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际业务风险整体可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均严格遵守作出的承诺,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向投资者充分展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的规定和要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且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均得到了有效执行。
(五)聘任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出具了认可意见,认为:通过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选聘程序、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和评价,确认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及胜任能力,且具有对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同时变更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且无异议,能确保积极做好接续及配合工作,符合公司有序推进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实际需求。
(六)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员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根据《决定书》所认定的违规情况,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更准确的反映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如实的反映相关会计科目列报、准确反映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