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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丰股份: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4 19:26:4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山东潍坊
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13 号)同意注册,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69,05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2.0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2,186.2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142,880.93 万元。本次发行股票已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北证券”)作为润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联系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保荐代表人 刘俊杰、孙彬
联系电话 021-20361009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35
注册资本 28,077.0974 万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氯碱路03001

联系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
区 5 号楼 3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文才
实际控制人 王文才、孙国庆、丘红兵
董事会秘书 邢秉鹏
联系电话 0531-8319991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7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东北证券作为润丰股份首次公开并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东北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润丰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保荐职责,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7)督导公司有效执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出具专项意见;
(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9)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报告书等材料;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1、农药产品境外登记项目调整实施国家及投资结构(2021 年 11 月)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召开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农药产品境外登记项目调整实施国家及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
公司对“农药产品境外登记项目”进行调整,具体为将该项目的实施范围由原计划的 6 个国家中的阿根廷、澳大利亚变更为欧盟、乌克兰,将阿根廷、澳大利亚以及本次新增的坦桑尼亚、科特迪瓦、喀麦隆、埃及、哈萨克斯坦、土耳其、秘鲁、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合计 11 个国家作为后续登记计划的灵活补充区域,并按照公司战略规划,对项目投资结构进行了合理调整。除上述变更外,募投项目无其他变更,变更前后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发生变更。
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专项核
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进行了公告。
2、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22 年 7 月)
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并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意公司将“年产 35,300 吨除草剂产品加工项目”、“大豆田作物植保解决方案配套制剂加工项目”、“甘蔗田植保作物解决方案配套制剂加工项目”、“年产 1,000 吨高效杀菌剂项目”、“植保产品研发中心项目(原)”5个原募投项目变更为“年产 9000 吨克菌丹项目”、“6000 吨/年小吨位苯氧羧酸项目”、“年产 62000 吨除草剂项目(一期)-禾本田液体制剂”、“高效杀虫杀菌剂技改项目”、“植保产品研发中心项目”5 个新募投项目;将“年产 1 万吨高端制剂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年产 38800 吨除草剂项目(一期)—30000吨/年草甘膦可溶粒剂”。
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专项核
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进行了公告。
3、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22 年 11 月)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并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 20,000 吨 2,4-D、2,000 吨烯草酮、500 吨高效盖草能项目”变更为“年产 25000 吨草甘膦连续化技改项目”。

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专项核
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进行了公告。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2024 年 1 月,原保荐代表人王振刚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从现有工作岗位离
岗,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孙彬接替其负责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润丰股份持续督导期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润丰股份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润丰股份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及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及管理,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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