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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4 20:06:48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分管负责人。证券部门(以下简称“市值管理部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强化公司管理层、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六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计划,监督市值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二)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三)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四)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市值管理具体分管负责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起草公司市值管理计划,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二) 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
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三) 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
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 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和监测分析等具体管理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市值管理具体工作,对相关生产经营、研发、财务、市场信息归集等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密切关注行业周期变化和外部环境变化,积极落实发展战略,聚焦深耕主业、促进产业升级、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在尊重规则的同时,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济规律、尊重创新规律,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适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
公司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现金流等因素,制定明确、清晰、合理、可持续的股东回报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可持续的现金分红,增强广大投资者的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与资本市场的有效沟通机制,持续提升投资者沟通效率,深化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认同,积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双向互动。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进一步健全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提升公司透明度,积极回应市场关切,持续优化披露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系,高水平编制并披露 ESG相关报告;增加必要的主动自愿披露,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及时响应、主动发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声誉。
(六)股份回购。
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市值变化以及业务经营需要,提高响应速度、决策效率和执行效率,依法合规运用回购工具,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将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如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适时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市值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三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如为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二)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核实,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导致的,公司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况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正确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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