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关于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20:06:48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修订后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将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自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上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第一条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
制订本章程。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 监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4〕40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可〔2014〕40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新股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 众发行新股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
第三条 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
香港发行【】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
简称“H 股”)。前述 H 股于【】年【】月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公司投资总额:5,462,760,072 元, 公司投资总额:【】元,注册资本:
第六条 注册资本:5,462,760,072 元。 【】元。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裁担任,由董事
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
第八条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
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首席人力资源官(CHO)、 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CFO)、首席
首席法务官(CLO)、首席战略官 人力资源官(CHO)、首席法务官
(CSO)、发展建设总经理、养猪生产首 (CLO)、首席战略官(CSO)、发展建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席运营官、牧原肉食总经理、首席智能 设总经理、养猪生产首席运营官、首席
官(CAIO)。 兽医师(CVO)、牧原肉食总经理、首席
智能官(CAIO)。
备注:本章程中所述总裁即总经
理,副总裁即副总经理。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
第十七条 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
“A 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的股票以下称为“H 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管。 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
第十八条 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
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
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
义持有。
公 司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公司
第二十条 5,462,760,072 股。 股份总数为普通股【】股。其中,A 股
普通股【】股,H 股普通股【】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在符合适用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下,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券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或要约方式进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或要约方式进
行。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所有 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
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
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
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
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
第二十七条 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
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
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
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