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2024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20:48:09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我们就2024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组成情况
2024年1月至6月,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由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第十届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第十届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黄峰、吴坚、吕巍和董事俞勇、卢梅艳组成,其中独立董事黄峰任主任委员。
2024年6月至12月,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由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第十一届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第十一届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邵丽丽、吴坚、吕巍和董事俞勇、卢梅艳组成,其中独立董事邵丽丽任主任委员。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共召开了6次会议,委员们
均参加了各次会议。各次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4年3月4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主要内容为:(1)听取《2023年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的情况汇报》;(2)审议《关于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的议案》;(3)审议《关于2023年度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二)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主要内容为:(1)审议《关于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审议《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3)审议《关于聘请2024年度年报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4)审议《关于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5)审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6)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议案》;(7)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合规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的议案》。
(三)2024年6月12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主要内容为: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四)2024年8月22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主要内容为:(1)审议《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1至
6月重大事项规范运作情况专项检查报告的议案》。
(五)2024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主要内容为:审议《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六)2024年12月5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主要内容为:听取《关于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内控审计工作安排的情况汇报》。
三、审计委员会年度主要工作内容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从2019年度开始担任公司的年报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以来,一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2、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18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64万元,财务专项审计费用2万元,合计251万元,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披露的审计收费标准一致。
3、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讨论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探讨。
4、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在年度审计开始前,审计委员会对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了审查,听取了该所关于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及其审计中关注环节的汇报。在该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公司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按时披露。在该所出具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审计报告初稿,听取了年审会计师的意见,与其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讨论。
通过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多次沟通交流和听取其审计工作情况汇报,我们认为该所在对公司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内审工作完成情况及2024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2024年半年度公司重大事项规范运作检查报告》等资料,我们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制定了《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流程手册》,并对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进行了持续测试和修订。
我们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审阅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就内部控制审计中所发现的内控缺陷及其改进方法进行了沟通交流,督促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审计中所发现的内控缺陷进行及时整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指导合规体系建设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告,认为公司已结合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针对性地构建了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管理要求在资产出租与处置、商业贸易、建设工程等重点业务领域,以及人力资源、财税等重点管理领域中得到了落地实施。同时,公司通过定期检查、制度的适应性修订等措施确保了公司合规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有重大不合规事项及风险点。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我们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公司相关管理建议在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相关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促使审计工作发挥最大效能。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