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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04-24 22:06:29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
基础,为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应重
视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五条 董事长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
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条 公司资本运营管理部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
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带领下做好市值管理具体工作,持续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提升公司透明度;密切
关注各类市场传闻在公司股价出现短期连续或者大幅波动情形时制定具体应对措施。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同时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
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第十一条 公司可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适时开展股权激
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
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二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
流转等因素,制定合理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适时增加现金分红频次,优化现金分红节奏,合理提高现金分红比例。为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利润分配事项决策创造便利环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
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应当积极参与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实事求是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果,充分展示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进一步提升透明度,积极回应市场
关切,持续优化披露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系,高水平编制并披露 ESG 相关报告。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及时响应、主动发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声誉。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权益管
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可以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和股东增持,
促进公司市值稳定发展。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
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
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
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有利于维护股价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
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
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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