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国际:关于在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告时间:2025-04-24 23:30:51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机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制订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在国机财务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等。领导小组负责存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人任工作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成员包括财务部资金中心相关人员、法律合规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深化改革办公室)部门负责人,严控与国机财务公司发生存款风险。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防范处置机构,一旦国机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
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收集信息,重在预防。督促国机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国机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对国机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公司应认真查阅国机财务公司相关证件,包括《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充分了解国机财务公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二)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应取得国机财务公司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评估国机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并关注国机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国机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国机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
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国机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七条 在与国机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国机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国机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
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二)国机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国机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国机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国机财务公司的股东对国机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国机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国机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国机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国机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改;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风险发生后,由工作小组进行评估,形成统一意见后应立即向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风险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国机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2、各项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风险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在国机财务公司新增存款,必要时组织回收资金。
第十二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国机财务公司的监督,重新对国机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金额。
第十三条 针对国机财务公司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