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4-25 16:08:32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构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计划与资金需求,特制定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详细内容如下:
一、制定的原则
1、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依据《公司章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前提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期望。
二、考虑的因素
1、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公司综合考虑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维持适当的留存收益比例,确保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和投资发展,并最终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2、公司现金流状况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公司综合考虑新建项目投资规模、同行业合作、兼并收购项目计划及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求,确保在维持稳定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剩余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业务运营及资本性支出,保障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
3、公司发展所处阶段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公司综合考虑目前发展所处阶段,着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和抗市场风险能力,综合分析行业发展前景、市场未来态
势、未来盈利规模,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合理的股东回报政策,以增强社会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三、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股利,并应优先采取现金形式。
2、利润分配条件
(1)以现金形式分配股利的条件:公司该会计期间盈利;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会计期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除外)。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根据公司盈利、现金流等实际状况,在确保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公司董事会需全面考量行业特性、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重大资金支出计划及投资者回报等,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比例及决策程序等事宜。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前,公司需通过多种途径积极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沟通,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迅速回应其关切。
6、利润分配的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和调整机制
1、依据《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数据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在充分考量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以及当期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综合社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拟定未来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2、公司董事会应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确保修订后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等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