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5年4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04-25 16:25:42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5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现金资产、实物资产等合法财产,捐赠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对外捐赠类型分为向受灾地区、定点帮扶地区、定点援助地区(对口支援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四条 公司对所属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对捐赠活动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各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为综合管理部(党群部),
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公司对外捐赠项目的实施、跟踪以及监督;
(二)审核各子公司捐赠项目报备材料;
(三)对各子公司捐赠项目报批材料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对外捐赠项目的预算管理
和资金保障工作。
第八条 所属各子公司对外捐赠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对外捐赠项目预算编制、申报;
(二)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备本单位对外捐赠项目;
(三)负责本单位对外捐赠项目执行情况报备;
(四)负责本单位对外捐赠项目管理、实施、跟踪以及监督。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严格控制在规
定范围内,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不得对有关社会机构、团体摊派性任务进行捐赠。
第十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拥有完全处置
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任何人不得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二)涉密设备;
(三)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四)国家特准的储备物资;
(五)受托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六)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七)不宜对外捐赠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坚持量力而行的
原则,充分考虑自身财务承受能力,根据本单位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对外捐赠支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年度对外捐赠规模不得超过捐赠资金的最高限额,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合理设定年度对外捐赠资金最高限额;
(二)盈利能力降低的子公司,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三)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子公司,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
策审批程序批准擅自发布捐赠信息。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需经党委会前置研究,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发生的预算范围内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50万元(含)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本办法中所述“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包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已按本办法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外捐赠的内部审批管理,严格
内部决策程序,建立和规范内部审批流程,明确对外捐赠决策机构和管理部门。子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主体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内部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将对外捐赠纳入年度预算管
理,编制对外捐赠预算,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预算执行
情况进行总结。各子公司对外捐赠预算经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公司计划财务部对各子公司申报的对外捐赠项目预算开展
业务审核,按程序经决策会议审定后对各子公司对外捐赠预算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于纳入经批复的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
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各子公司对于纳入批复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子公司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向公司报备。
公司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所属各子公司对外捐赠预算外支出事项应当履行内部追加审批及决策程序并向公司报备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对于预算外及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
原因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均应经党委(党支部)会前置研究,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当规范财务处理,应取得受赠方出具的合法的捐赠发票、收据或财产交接清单。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
跟踪,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一旦发现对外捐赠项目中不规范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公司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定期报告、ESG报告等方式,及时公
布对外捐赠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对外公布的信息要包括捐赠支出情况、受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项目实施效果、捐赠监督检查情况和未来捐赠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重大捐赠项目纳入内部审计范围,不定
期组织对所属各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查找各子公司在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经公司批准等不规范行为,严肃处理,限期整改;对捐赠过程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