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羚锐制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7:03:46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024 年,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充分发挥专业作用。现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 2024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整。
2024 年 4 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审计委员
会委员的议案》,熊伟先生不再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赵志军先生任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 年 5 月,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因梅夏英先生辞去独立董事及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补选张钦昱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及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上述调整完成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赵志军先生、潘滋润先生、李慧女士、杨钧先生、张钦昱先生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杨钧先生任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均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委员中独立董事占比超过 1/2,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等制度的要求。
二、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2024 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5次会议。具体如下:
(一)2024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2023 年审计工作总结》《2024 年审计工作计划》,并形成决议。
(二)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等议案,并形成决议,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2024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形成决议,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2024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并形成决议,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形成决议,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围绕公司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定期报告编制、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情况等重点事项开展工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审计委员会委员就审计工作多次与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协商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就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审计关注事项等进行了充分沟通。在年度审计期间,认真履行监督和核查职能,督促其按照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如期出具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核查和充分了解,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项目成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高效性,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后,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严格按照审计规范流程和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运作有效,对确保公司规范运作、降低经营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审阅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议了各次定期报告,与公司管理层就各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沟通,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内部控制有效。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我们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沟通,并督促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提高了相关审计工作的效率。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对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等重点方面进行监督,恪尽职守、积极有效的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为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合理提供了专业支撑,推动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2025 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坚持独立、客观、专业的原则,勤勉尽责,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审查职能,推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的不断完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赵志军 潘滋润 李 慧 杨 钧 张钦昱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