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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5 18:24:45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行为, 加强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公司质量, 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
会秘书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
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已公开披露
的重要公告、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重要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误导投资
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
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
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董事长、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业绩说明会。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
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
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 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
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 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已披露的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
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时, 若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公司出资委托分
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
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
者交流会、说明会, 走访机构投资者, 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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