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8:36:31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远东股份 编号:临 2025-038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
如下:
条款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5)2 号文件批
(1995)2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0000226589778U。
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630000100009098。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第八条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第九条 新增条款,其余条款序号顺延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第十条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第十一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首席执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总裁、资深副总经理/资 深副总裁/资深财 总裁、资深副总经理/资深副总裁/资深财务总监、高级副总经
务总监、高级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高级财 理/高级副总裁/高级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务总监、副总经理/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
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第十七条 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19,352,746 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219,352,746 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三条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二十七条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的。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
第三十条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25%;…
第四章第一节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