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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星股份:庚星股份2024年度审计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21:47:28

(6)根据公司2023年2月22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名称由“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1)主要经营范围
本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灯具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造林;森林经营和管护;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森林固碳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附属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再生资源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保税油经营;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原油批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
(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停车场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洗车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统称“本集团”)主要经营活动:主要从事煤炭、焦炭等煤化工品的贸易业务,液化石油气的批发业务,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所属行业为批发及零售业。
4、母公司以及最终实际控制人名称
本公司的母公司为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钟仁海。
5、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4日决议批准报出。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0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持续经营
本集团 2024 年度发生净亏损 235,528,177.33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已连续四年亏损;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庚星股份公司股东权益为-
3,376,857.69 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3,439,609.78 元,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
78,284,529.20 元,流动比率为 0.41,资产负债率为 102.08%;2024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8,010,749.72 元,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贸易业务自煤炭业务变更为发展液化石油气业务,还未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
本集团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如下:(1)2024 年度优化本集团人员,根据充电桩业务运
营需求及维持充电桩业务的现有运营规模匹配相关人员配置,预计 2025 年度经营成本费用将大幅下降;(2)优化业务结构,暂停煤炭业务,裁减收益低的充电桩场站,实现充电桩场站现金流自给自足;(3)依托本公司之股东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的 7000 万的财务资金支持,大力发展液化石油气业务,积极开拓销售客户渠道及采购供应渠道,提升业务的盈利能力。(4)基于业务结构优化、人员结构优化,在控股股东的财务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公司编制了盈利预测和现金流预测。基于前述情况及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同意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催收本集团所欠之款项,并就本集团在可预见将来所欠的款项到期偿还时提供一切必须之财务支援,以维持本集团的继续经营,因此本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及本集团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4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
司及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26“收入”、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33“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集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营业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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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集团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集团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
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集团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集团相关披露事项涉及的重要性标准如下: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 单项应收款项期末余额超过期末资产总额的0.5%
收账款 且金额大于100万元
单项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超过在建工程期末余额10%
重要在建工程项目
且金额大于100万元
重要的子公司、非全资子公司 收入总额或资产总额超过集团总收入或总资产的15%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
本报告书共 100 页第17页
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5 号的通知》(财会[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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