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通: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潘忠民)
公告时间:2025-04-25 22:24:46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潘忠民)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4 年度任职期间,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会议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审慎、公正的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潘忠民,1970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注册会计师。历任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高级经理,深圳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深圳市鑫诺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中星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9 月至今,任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4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1、2024 年,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董事会会议,不
存在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2024 年,公司共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前述股东大会会议。
2、2024 年,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掌握公司经营动态信息,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准备,认真审阅会议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4 年,本人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实际出席
独立董 任职 应参加 董事会次 委托出 缺席董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
董事会 席董事 事会次 未亲自参加董 东大会
事姓名 状态 次数 数(现场/ 会次数 数 事会会议 次数
通讯方式)
潘忠民 在任 7 7 0 0 否 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 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2024 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6 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按照规定出席和主持了前述审计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并就公司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计提减值、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计划及定期工作汇报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
2024 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 1 次会议,本人作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按照规定及时出席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的薪酬方案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 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 5 次会议,本人均亲
自按时参与了相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回购公司股份等事项进行了研究讨论和审议表决,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经审慎了解相关事项情况,本人对前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均予以同意,不存在事先否决的情形。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本人积极与公司内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内审部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内审部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内控管理水平。
2024 年,本人积极与公司证券和财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充分的沟通联络,促进公司就年度报告审计计划、重点关注事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
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现场工作及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4 年,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以及外部环境、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投资者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审慎行使独立董事的职权,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查阅公司档案资料、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会谈交流等方式,多次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息披露事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及经验,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经营决策建言献策,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履职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现场履职时间的要求,2024 年度累计现场工作时间已达到 15 个工作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认真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本人一直注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独立董事履职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培训,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024 年,本人继续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 年,公司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 年,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 年,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 年第
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重点关注了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重要事项,以及审议和披露程序。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本人对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其具备从事财务审计的资质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人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 年,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不涉及新增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 年,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024 年,公司未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九)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本人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投了同意票。前述人员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 年,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第四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及《关于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
方案的议案》还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 年度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2024 年,公司未发生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的情形。
(十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4 年,公司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其他事项说明
2024 年,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未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