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科:*ST宁科关于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22:49:56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5-056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 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 做出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 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总工程师。 总监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84,883,775 股,均为普通股。 684,883,775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的除外。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因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因本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出席董
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