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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嘉股份: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5 23:12:4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股份、发行人或公司)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
人,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期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主要办公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保荐代表人 周超、董蕾
项目联系人 周超
联系电话 0755-22626601

是否更换保荐 是,2024 年 12 月,因谭杰伦先生工作变动,其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
人或其他情况 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平安证券委派周超先生接
替谭杰伦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43.SZ
注册资本 25,224.1516 万元
注册地址 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嘉路 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嘉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方鸿
实际控制人 方鸿
联系人 谭永平
联系电话 0731-8805911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9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0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4 年度报告将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披露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披露
锯切工具、锯切装备、复合材料的研制、开发与生产;
锯切加工服务;锯切技术服务;产品自销及进出口业务;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五金产品
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经营范围 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以自有合法资金开展金属制品、电子、智能
装备产业及科技型项目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
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平安证券作为泰嘉股份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泰嘉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关注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查阅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审阅。
4、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公司遵守有关规定,并独立地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泰嘉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平安证券对泰嘉股份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平安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泰嘉股份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泰嘉股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人对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虽已届满,但鉴于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将
就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超 董 蕾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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