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7 15:37:16
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1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3
第一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3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3
第三节 股东会提案和通知......5
第四节 股东会的出席和登记......7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8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9
第四章 休会......13
第五章 会后事项...... 14
第六章 附则......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的下列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及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需由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事项授权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具体内容在本规则确定的原则下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股东会提案和通知
第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对于股东提出的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 关联性。召集人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 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建议。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在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向股东、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征集议案,并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等)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