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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7 15:43:49

证券代码:301665 证券简称:泰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7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2 号)同意注册,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4,5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0.27 元,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62,1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72,377,163.8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89,772,836.2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验资结束后,已按照《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将募集资金分别转入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银行、招商银行、中国信托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

中国建设银行股
南通泰禾化工份有限公司如东320501647336000050 13,041.30 杀菌剂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85 发行费用
南通泰禾化工中国银行如东上484581895521 5,000.00 杀菌剂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成支行
南通泰禾化工中国信托商业银
股份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1009103353001431 4,000.00 杀菌剂项目
上海分行
江西天宇化工中国农业银行股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新干14376101040022537 4,800.00 杀菌剂项目
县支行
江西天宇化工上海银行股份有03006145018 4,000.00 杀菌剂项目
有限公司 限公司长宁支行
上海泰禾化工招商银行上海洋121934530010000 8,650.00 研发中心项
有限公司 泾支行 目
长沙嘉桥生物中国农业银行如10712301040019193 3,500.00 研发中心项
科技有限公司 东洋口闸支行 目
合计 42,991.30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9,772,836.20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
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其中公司为甲方一,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江西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泰禾化工有限公司、长沙嘉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洋泾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一: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江西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泰禾化工有限公司、长沙嘉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洋泾支行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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