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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7 15:43:30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经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公
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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