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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影医疗:联影医疗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盛雷鸣

公告时间:2025-04-28 17:03:12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盛雷鸣,作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影医疗”)的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盛雷鸣,男,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曾先后任职于上海对外商贸律师事务所、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2016 年至今,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2020 年至今,任联影医疗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判断的客观性、独立性和专业性;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一)会议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5 次董事会,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 次股东大会,
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保障董事会科学决策。本人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各项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充分交流,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客观、独立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利,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全部表决通过。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姓名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盛雷鸣 15 15 0 0 3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现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 6 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6 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共召开 1 次会议。本人均出席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由独立董事王少飞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投票权,本人未行使该项特备职权,公司无其他需要独立董事依法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及时了解、掌握报告期内定期报告的工作安排,积极跟进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就初步审计结果与会计师交流意见,及时与公司管理层针对公司经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探讨,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同时,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仔细审阅了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重要事项,保障全体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保持充分的沟通,详细了解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多次通过电话、现场等方式了解公司财务管理、风险防控情况,指导公司持续改善和加强财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六)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时通过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会谈、微信、视频、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征求本人的专业意见,对本人关注的问题及时落实和改进,为本人的工作提供充分和必要的支持,保障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进行了审阅。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中正常业务行为,双方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2024 年 4 月 27 日、2024 年 8 月
31 日、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暨取消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最终聘任安永华明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结合市场信息和公司业务的审计需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的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信誉与业绩情况、团队实力等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水平、经验和资质,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且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改聘其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王建保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和提名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被聘任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满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相应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4 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和工作的独立性,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公司注重发挥独立董事在专业领域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作用,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并提供了各项便利条件。
公司重视合规工作,将此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推广深化合规理念、及时信息互通促进规范经营等方式构建合规管理机制,从而护航公司更加高质量发展。
2025 年,本人将继续秉承忠实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积极维护公司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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