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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影医疗:联影医疗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8 17:03:12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联影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第(五)项规定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时限应以
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审计委员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
日起算。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详细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十五条 对于上述股东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
(一) 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 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三) 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四) 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载明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四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
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
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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