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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影医疗:联影医疗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制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7:03:21

证券代码:688271 证券简称:联影医疗 公告编号:2025-014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制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影医疗”)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
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调整,并结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其中的“股东大会”表述全部调整为“股东会”,调整或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其他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作一一对比。其他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内容 变更后章程内容

原章程内容 变更后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其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选举新的董事长并由
其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原章程内容 变更后章程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聘任的除证券事务代表以外 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认定的
的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共 49 名,各发起人的名称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共 49 名,公司设立时
或姓名、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89,510,104 股,面额股的
资时间如下:…… 每股金额为 1 元,各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认购
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原章程内容 变更后章程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五)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中国证
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件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章程内容 变更后章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后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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