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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新材:期货、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8 17:17:28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期货、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期货、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衍生品交易。子公司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视同上市公司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准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期货、衍生品交易,所有期货、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应当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期货、衍生品交易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期货、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衍生品交易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账户或者第三方提供资金的形式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外汇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期货、衍生品交易;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期货、衍生品交易。
上述指标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批准额度。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不具有期货、衍生品交易最终审批权,其所有的期货、衍生品交易必须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决策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在本制度规定权限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本制度规定审批期货、衍生品交易后,可授权管理层依据授权及本制度负责具体实施;在具体实施前,若存在董事会关注的重大事项,管理层应及时准备相关汇报材料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期货、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衍生品交易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公司各项期货、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期货、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期货、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控,根据期货、衍生品交易类型及相应会计准则,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期货、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具体负责各子公司期货、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二)公司内审部门为期货、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公司及各子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国际和国内经济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分析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二)财务部根据市场调查和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与实际业务规模匹配的期货、衍生品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期货、衍生品的种类、数量、金额、合约期限、履约担保、交易杠杆倍数、流动性安排、清算交收原则、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三)财务部根据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可交易的金融机构、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书,确定期货、衍生品交易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期货、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财务部应将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七)公司内审部门应对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基础标的价格发生剧烈波动等情形,需对已审批方案的策略进行重大调整,或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
前款所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情形,具体指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期货、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期货、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有权对期货、衍生品交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章 期货、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期货、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信息披露另有要求的,公司须遵守相关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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