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星股份:庚星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8 18:54:07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0618 号
致: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昊律师、李卉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周一)14:30 在公司会议室(浙
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 1856 号信德园 17 幢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长赵晨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0,600,5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39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55,50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988%。
(三)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2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099,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402%。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前述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六和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六和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295,7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636%;反对 19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96%;弃权 105,7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6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珂 李昊
李卉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