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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电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8:57:4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正在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电子”“公司”“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 2024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文静、章洪量
(三)现场检查人员
文静、章洪量、石祎弓、田野
(四)现场检查时间
2025 年 3 月 31 日至 2025 年 4 月 1 日,2025 年 4 月 14 日至 2025 年 4 月 18
日,2025 年 4 月 23 日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说明,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
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对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与原计划基本一致,但“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因验收工程和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的周期较长,为审慎起见,公司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4 年 12 月延期至 2025 年 6 月,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基于前述检查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公司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基于前述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分析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期间费用等财务数据较以前年度的变化情况,查阅了会计师的主要银行函证、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部分往来函证。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虽然上市公司业绩出现下滑,但经营正常,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2024 年度,公司业绩存在一定的下滑,建议发行人适时评估调整经营策略,持续增收降本,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2、广东证监局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2024 年 11 月 6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
检查,并于 2024 年 12 月出具了《关于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
函》(广东证监函[2024]1638 号),就相同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 月
出具了《规范运作建议书》(上证公函[2025]0028 号),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核算,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规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3、截至法定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提请上市公司管理层继续加强学习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保荐人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会计师配合提供了募集资金银行函证、《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5]4686 号)等资料供查阅。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文静 章洪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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