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股份:申达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8 19:23:13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27 日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对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总部、公司所属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相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是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及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给予当事人内部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存在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