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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争民爆: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时间:2025-04-28 19:40:53

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公告编号:2025-027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不超过136.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7,600.000万股
的0.493%。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时间:2016-12-09
办公地址: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A 区林琼岗路 18 号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为准)。
所属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主要财务数据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营业收入(元) 1,692,314,503.93 1,552,623,468.02 1,134,256,923.8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元) 148,168,091.37 97,764,289.11 53,389,717.8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126,760,020.60 92,006,228.28 39,947,360.66
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元) 276,643.21 53,198,984.30 -46,914,659.72
本每股收益(元/股) 0.54 0.35 0.1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4 0.35 0.1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97% 12.23% 6.91%
2024 年末 2023 年末 2022 年末
总资产 2,571,233,117.17 2,627,545,634.59 2,117,755,186.3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 925,966,017.64 820,075,171.16 771,820,195.72
注 1: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
五入所造成。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一)董事会构成
公司目前董事会成员 9 人:庄存伟先生、白珍女士、乐勇建先生、巴桑顿珠先生、武慧明先生、马莹莹女士、曹敏忠先生、胡洋瑄先生、诸波先生;其中,乐勇
建先生为董事长,巴桑顿珠先生为副董事长。3 名独立董事:曹敏忠先生、胡洋瑄先生、诸波先生。
(二)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5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万红路先生,监事王晓女士,监事达瓦扎西先生,职工监事次仁旺久先生,职工监事拉姆次仁女士。
(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6 人,分别是:总经理巴桑顿珠先生,副总经理石科红先生,副总经理罗乃鑫先生,副总经理张晓蕾女士,财务总监王乐先生,董事会秘书马莹莹女士。

第二章 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薪酬考核体系,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倡导公司与管理层持续发展的理念,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三)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并为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增强公司竞争力,稳固公司的行业地位;
(四)深化公司经营层的激励体系,建立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提升国有资产价值,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公司业绩和市值的信心,有利于树立正面的公司形象,提升公司在二级市场的影响力和认可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178 号文》
《177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号文》《178 号文》《177 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77 号文》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二)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及独立董事、监事和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171 号文》第四条、《175号文》第三十五条、《178 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59 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核心骨干。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来源和分配
一、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136.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7,600.000 万股的 0.493%。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高争民爆 A 股普通股。
三、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
序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票总量比例 股本的比
号 (万股) (%) 例
(%)
1 乐勇建 党委书记、董事长 10.000 7.348% 0.036%
2 巴桑顿珠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10.000 7.348% 0.036%
3 石科红 副总经理 10.000 7.348% 0.036%
4 马莹莹 董事、董事会秘书 9.000 6.613% 0.033%
5 罗乃鑫 副总经理 4.5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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