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雁吉祥: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8 20:22:55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围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8 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涉及前述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归档,并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真实、准确、完整
地填写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制度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如果该内幕信息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经主流媒体报道或已经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披露等。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广东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机构或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 1)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消息事项: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注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内幕消息知情人名单
序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