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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绿电: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4-28 21:00:52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提高投资者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规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机制。公司在股东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强化对投资者分红回报的保障。
三、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盈利稳定且现金流充足
时,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二)利润分配周期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以母公司报表口径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2025-2027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会结合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灵活调整现金分红比例。若盈利大幅增长且资金需求相对稳定,会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若盈利受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会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发展的前提下,维持分红的稳定性。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在满足现金分红和保证股本合理规模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若公司处于快速扩张期,有重大项目即将启动时,可能会降低现金分红比例,留存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若公司经营稳定,资金充沛,可能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也可以在征集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公司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预留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公司分红政策的条件下,公司经过详细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董事会就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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