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毛志宏)
公告时间:2025-04-28 22:03:51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毛志宏)
2024 年,本人作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能
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独立客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的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现就本人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毛志宏,男,1961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教
授。曾任吉林财贸学院教师。现任吉林大学商学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
2024 年,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亲自出席全部董
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题,积极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同时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 断,并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相关决策提供 参考。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没有提出异 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如 下:
2024 年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股东大会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出席次数
23 23 0 0 否 10
(二)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在公司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规定召集、 召开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参
加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参加 6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人对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没有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 情形。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 年,本人未行使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或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持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充分沟通。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本人听取了关于本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以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计划,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就过程中审计关注的重点事项提出合理意见,持续督促年审工作进度,切实发挥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监督作用。此外,本人按要求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公司年审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就审计人员独立性、年审计划、公司财务及业务状况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积极助推各项审计工作开展;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相关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对总体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组织进行了再次沟通,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及公正。
(五)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情况
2024 年,本人恪尽职守,出席全部 10 次股东大会,确
保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的渠道畅通。认真审阅每次会议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 年,本人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日,工
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
及到公司现场进行办公等。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本人的专业意见。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本人主动学习并掌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2024 年第 1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2024 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项合规培训”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开展的独立董事能力建设培训,学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专题课程,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4 年,公司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4 年内发
生的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为所属子公司担保暨关联交易等议案进行了审议,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 2024 年对外担保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外,2024 年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2024 年,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格
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被提名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 年,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2025
年 1 月,因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监管意见,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顺利推进并按时完成,公司改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4 年,公司第十三届第四次董事会和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3 年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公司 2023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系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4 年,公司及股东未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4 年,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共发布定期报告 4 份,临时公告 145 份,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4 年,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覆盖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基本有效。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除强调事项对部分供应商预付款的管理存在缺陷外,公司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九)其他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情况
2024 年,独立董事关注公司股份回购进展和增持计划进
展情况,督促公司及控股股东按照承诺尽快推进回购和增持事项;密切关注公司 2023 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处理进展,督促公司尽快消除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影响。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本人恪尽职守,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保持高效沟通,为完善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5 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利用自身专业促进董事会高质量决策及公司规范平稳运营,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